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相關法條.
第 466 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
如財產權之訴訟,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訴466條) 對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訴465條)簡單說就是如果原本沒有上訴二審的部份,二審又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的話,就不能再上訴三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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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增訂第466條之1第三審上訴採取律 師強制代理制度。至民國92年2月7日公布修 正民事訴訟法時,又於第470條第2項增訂第3 款規定:「依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除此之外,由於上訴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民訴第466-3條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換言之,第三審所委任的律師酬金,也算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民訴 436-2) 第三審法院管轄之民、刑事再審案件。(民訴 499、刑訴 426)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而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民事案。(飛躍上訴)(民訴 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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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534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第五編第四章第535~600條條文(名稱:民事訴訟法)【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36條;並自】
與民訴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比較: 退步言,民訴法施行法第九條乃為防止當事人濫用上訴權以拖延訴訟所必要之規定,但民訴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上訴要件有欠缺,並不以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為要件,縱認在民訴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情形,已足
- [民法] 民事訴訟、民事判決 選舉相關問題
- 1.內文 P.3
- 考前命題
- 第一節 起訴 第244條
- 救濟程序
- 民事上訴三審的要件整理
民訴466第1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這指的是,不得上訴第三審) 由民訴436-2與民訴466,皆對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之情形所做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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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判解..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目前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為新臺幣150
惟,第三審上訴利益之計算,按民訴法第466條之規定,係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復按同法第77條之1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準此,甲雖分別就車款100萬元及房地價金尾款200萬元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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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65、266Ⅰ;(訴訟標的)民訴53、54、56、62、77之1~77之3、80、86、206、213、223、233、249、254~256、259、376之1、382、384、389、400、427、434之1、446、466、496
4.依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第496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第497條) 審理 (一)合法要件之審理
Last Updated on 2021-06-0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前言 民事案件如果要上訴到第三審,應該要符合哪些要件才可以?收到判決後,幾日內要上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嗎?上訴理由有無限制?本文簡單介紹一下目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要件整理(要件中的其他例外情況,本文暫不多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