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制憲歷史
設計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就是各國為規範和約束國家權力、保障人權、實施憲法的重要環節。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 公僕宣誓 捍衛憲法 大多數國家都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
各國憲法規定的監誓者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憲法法院法官或者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監誓。 如伊朗憲法規定,總統當選人必須在司法最高首長及憲法監護委員會成員的見証下宣誓。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
歷史
釋字第 64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10 期 1-33 頁. 司法周刊 第 1398 期 1 版.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207-210 頁. 法令月刊 第 59 卷 9 期 127-129 頁.
其內容應包含: 1.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2.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3.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三)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
宣 誓 一 般 於 需 要 誓 章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誓 章 是 一 份 事 實 陳 述 書 , 以 宣 誓 人 的 宣 誓 證 明 其 屬 實 性 。 誓 章 一 般 使 用 於 法 律 程 序 中 , 在 法 律 認 可 或 規 定 誓 章 作 為 其 內 容 的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 第三部分-第一編. 上 一 頁. 第三部分-第三編. 第三部分 – 政治權力之組織. 第二編 – 共和國總統. 第一章 – 地位及選舉. 第一百二十三條 – (定義).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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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誓忠於憲法,而法官通過解釋憲法和法律,認 為法律違反憲法,即不能依據違反憲法的法律作出判 決。8 據此,法院實際上具有了司法審查權。 從世界各國違憲審查體制的經驗與實踐也可以 看出,憲法解釋權與違憲審查權在主體上是同一的。
- 釋字第 588 號
- 守護憲法,保障人權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無令狀搜索與扣押
- 學術倫理 解答,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
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王和雄 大法官 廖義男 大法官 林子儀 大法官 許玉秀 本件係在審查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作為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 執行程序之拘提管收事由,是否符合憲法意旨,以及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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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才能實施臨檢(要件)、如何進行臨檢(程序),以 及人民對於違法臨檢行為如何提出申訴等,都應以法律作合理明 確的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大法官並就執 行臨檢的對象、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須遵循的原則,詳細說明
宣 誓 一 般 於 需 要 誓 章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誓 章 是 一 份 事 實 陳 述 書 , 以 宣 誓 人 的 宣 誓 證 明 其 屬 實 性 。 誓 章 一 般 使 用 於 法 律 程 序 中 , 在 法 律 認 可 或 規 定 誓 章 作 為 其 內 容 的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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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行合法之逮捕之後,亦即該逮捕是基於有合理之原因相信有違法 之情況存在且符合憲法或法律所要求之要件下,檢警可以對於可能藏 有武器或證據之人身或地域進行搜索。然而,此項無令狀搜索必須於 時間與地域上與合法之逮捕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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